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设备功能开发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2020-09-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科发计字〔200922号)(简称《方案》),按照《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条财字〔201451号)、《兰州资源环境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仪器设备功能开发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规范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设备功能开发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旨在加强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建设,推动仪器设备新功能、新方法的拓展,提高科研装备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技术人员的水平,促进原始性科技创新成果的产出。

三条  本办法仅指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申报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实施原则

四条  项目以满足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任务需求为目标,突出自主创新,力争在仪器设备技术发展、功能改进等领域获得重点突破。

第五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

第三章 项目支持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技术提升。

第七条  项目通过对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现有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技术创新的支持,拓展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明显提升仪器设备性能指标,促进公共技术支撑队伍研发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实验新技术、新方法。

  (二)关键新部件、新器件。

  (三)集成新部件、新器件需要的新软件。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技术支撑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且必须实际主持项目工作。项目工作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合理。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员必须具备项目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支持范围和要求的项目,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均可提出申报,并编写《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功能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实施方案》,经所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负责人同意后提交至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申报项目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份。

第十二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报的项目,组织技术委员会专家对项目进行所内遴选,按照遴选的排序向兰州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简称区域中心)进行推荐。正在主持仪器功能开发项目尚未结题的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申请下一年度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的项目经区域中心统一遴选后进行择优支持。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项目,并负责项目的申报、开题、中期检查与验收初审。项目负责人需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执行并保证按相关要求完成项目,接受项目的中期检查与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属于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后支持项目,在实施期间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垫付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支出管理费等杂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研究所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完成验收并通过院条财局审核备案后,由条财局统一拨付项目经费。对于未能通过院条财局备案审核并且未获得院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承担项目全部经费。后补助经费的使用按照《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部分项目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通知》(科发条财字(201460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动时,需报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批准并备案区域中心。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的应将具体情况上报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研究确定处理办法并上报区域中心。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经费账目,编制项目工作报告、验收报告、决算报告并建立相关技术档案。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后,在项目执行期内申请验收,经区域中心审核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全部的资料报告提交至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统一上报院条财局进行备案审核。

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应用推广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研究所档案相关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经费预算包括直接用于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器件、部件、材料及加工、调试、验收的费用,所列经费在验收时必须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整体入账。

第十九条  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如获得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对获奖的团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有责任跟踪项目的使用绩效,促进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和应用推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归属按照研究所知识产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累计达到5家及以上单位的,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向区域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推广奖励,由区域中心统一上报院条财局进行审定。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所纪委、监督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再监督再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申请、实施与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所纪委、监督审计处负责受理和调查处理项目申请、实施与管理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的投诉与举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纪委、监督审计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党纪党规,利用项目申请、实施与管理等谋取私利的。

  (二)违反研究所仪器设备功能开发技术创新项目等有关规定,因项目申请、实施与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给研究所造成损失的。

  (三)以虚假科研资料或科研成果开展项目申报、验收等工作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执行回避原则而没有主动回避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