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行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2020-09-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科发计字[2009]22)精神,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简称中心)运行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中心科研装备自主开发、实验方法创新研究、检测检验标准的研发制订、仪器设备新功能开发与拓展、促进仪器设备的开放与共享,提升中心技术支撑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经费指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专项经费(中心运行费和开放共享后补助)和其他部门关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补贴。

第二章 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推动中心的有效管理和运行,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科研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不断推进优化仪器设备实现技术资源共享共用,激励技术人员积极性。

第四条  中心应严格按照建设目标和任务,根据中心运行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按照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的要求,年初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并提交财务处备案。项目经费纳入研究所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防挪用。

第五条  中心按照年度运行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经费使用方案,方案应征求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意见,并经主管所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经费支出范围

第六条  经费支出范围:

  (一)仪器设备日常运行支出,包括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标准物质和配件等,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仪器设备消耗的水、电、暖和房屋占用费用等。

  (二)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的支出,包括为提升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开展的各类技术培训和交流、技术评审和会议费等,同时为确保“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各类业务费用。

  (三)中心人员的各类绩效和劳务费用等支出,技术人员和机组的奖励。对于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新实验方法的开发、专利和论文发表工作的人员,应予以奖励和支持。

  (四)中心正常运行费用支出,包括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和智能刷卡系统的建设、评审和组织相关会议活动及其他费用。

第四章   经费支出比例和标准

第七条  为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支出比例分别为:用于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支出占总经费的40%,用于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的支出占总经费的20%,用于中心人员的各类浮动绩效和劳务费用等支出占总经费的30%,用于中心正常运行的费用支出占总经费的10%

第八条  经费中支出的中心人员绩效按考核的结果进行发放,有关考核要求与发放标准将另行规定。评审费用支出按照研究所专家咨询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九条  所纪委、监督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问题。

第十条  所纪委、监督审计处负责受理和调查处理经费使用与管理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的投诉与举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纪委、监察审计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党纪党规,利用项目经费违规发放人员薪酬或利用项目经费管理谋取私利的。

  (二)违反研究所项目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因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不当给研究所造成损失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执行回避原则而没有主动回避的。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