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2020-09-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简称中心)是研究所知识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研究所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学科交叉和融合,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和《中国科学院所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细则》,结合中心运行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开放共享的管理,从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上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安全运行,提高科研仪器资源利用率和共享率,促进高水平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中心是研究所独立建制、独立核算的公共技术支撑机构,是依托研究所建设的国家、院等各级重点实验室的技术支撑系统。

第二章 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提升研究所在学科建设和学科发展过程中的科技条件支撑能力,提升关键科研装备自主创新研制以及实验方法学创新能力,打造集大型科研装备、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水平、具备装置研发能力于一体的公共技术服务支撑体系。

第四条  中心的任务是统一管理研究所公用科研设施和科研装备,负责和保障公用科研设施和科研装备在高度共享共用的机制下运行、维护和提供技术服务;开展有共性需求的实验方法学和实验技术创新研究;开展关键科研装备的创新研制和公用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技术提升;参与完成研究所公用科研仪器设备的建设、购置以及维护和处置。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中心的组织机构包括技术专家委员会、各专业技术公共平台、中心办公室。

  技术专家委员会是中心技术指导、监督和评价机构,由中心主管所领导、各专业技术公共平台负责人以及中心代表组成。技术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中心发展规划和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监督与评价。

  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是根据研究所学科建设与学科发展实际需求设置的平台运行机构,负责相关领域技术支撑和实验室方法学、实验技术的创新研究,是中心科研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的基础单元。

  中心办公室是中心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具体落实主管所领导和技术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事项,负责所级中心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和运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运行管理

第六条  中心管理的设施设备入围条件:研究所可以共享共用的科研装备,包括各专业技术公共平台建设过程中购置、研制的全部设施设备,依托研究所建设的国家、院等各级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购置、研制的可以提供共享共用的设施设备。通过兰州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修购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纳入中心管理。

第七条  中心的仪器设备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直接管理和委托研究单元管理两类。凡属于研究所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的、具有广泛共性需求的大型贵重科研仪器设备,根据技术特征纳入中心相应专业技术公共平台直接管理。凡日常运行需要方法学技术支持的专用设备均应设置专门的仪器组,实行专人管理的运行方式,其他通用设备实行完全开放的运行方式。可以开放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制订完善的操作规程并开展严格培训后开放使用。凡属于研究所某一学科需求,或者试验条件限制于特定情况的科研设备,中心将委托研究所相应的研究单元(研究组)进行管理,该类仪器设备必须坚持高度的开放共享原则,仪器设备运行、收费和专职技术支撑人员管理等方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凡具备条件的科研仪器设备,其开放共享从技术上和管理制度上必须纳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和智能刷卡身份识别系统。中心负责支持、维护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和智能刷卡身份识别系统在研究所范围内的正常使用。

  中心负责支持、维护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网站的维护,中心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参数、运行状态、收费标准、管理人员联系办法等信息全部上网公布,网站设有用户反馈意见和投诉专用端口以及技术交流专栏。

第九条  专业技术公共平台和接受委托管理科研仪器设备的研究单元有责任制订仪器设备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并监督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使用人和使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可以中止其使用仪器设备的资格。凡使用者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研究所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专业技术公共平台以及接受委托管理科研仪器设备的研究单元有义务根据需要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或者组织其参加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十条  纳入中心的仪器设备须按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要求进行管理,建立仪器设备作业指导书,准确、规范记录实验原始数据、仪器使用情况、维修和培训等,保证仪器设备运行状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  凡纳入中心管理的仪器设备须参加中心组织的仪器设备年度考核评价。根据仪器设备的考评结果情况,对考核优秀的机组将推荐为区域中心优秀机组进行表彰,对达不到要求、使用效率低下,或因维护不利造成故障频发的仪器设备将调整出中心,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二条  中心的仪器设备对院内、外的企事业单位均提供使用服务和技术服务,并收取以实际运行成本核定的相关费用。各专业技术公共平台和研究单元根据部门年度收支预算综合计算出各仪器设备或者技术服务的各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中心初审并提交所务会同意后进行公示,同时报送财务处备案。收费标准可以根据运行情况进行调整,但调整必须履行上述程序经批准后公布实施,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不能作为已发生机时的计算依据,具体收费办法见《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测试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仪器管理员应及时请用户对相应的各项收费进行书面确认,中心每半年对所内各项测试收费进行汇总复核,汇总后的测试费收费情况经研究课题组确认,提交所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扣缴。各项测试费收费原则上不能减免,不能延期缴纳。

第十四条  用户在获得中心技术服务后,应该在研究成果中如实地加以表述。凡使用中心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取得的实验数据,应在研究成果中明示;凡依靠中心的工作人员或依托的仪器功能开发项目等获得关键技术支持,应在研究成果中明示并予以致谢。

第五章 技术交流与培训

第十五条  中心每年根据研究所科研工作和实际运行的需求,开展常规技术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

  中心有义务面向所内用户提供与负责运行管理的科研仪器设备有关的培训,开展以有共性需求的实验技术为内容的常规技术培训。常规技术培训每年度集中进行,一般安排在新职工集中入所以及研究生集中入所的9月至11月进行。常规技术培训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由中心各专业技术公共平台在年度预算中列支,原则上不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中心根据技术支撑发展的趋势,面向所内外用户开展高技术科研装备涉及到的实验技术和使用方法专项技术培训。专项技术培训将邀请相关领域的高水平技术专家讲授相关技术,注重现场实习,确保培训质量。专业技术培训涉及的耗材支出等直接和间接费用,在中心的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十六条  中心鼓励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内举办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鼓励技术人员积极争取国家及中国科学院部署并支持的国家技术培训以及进修机会,以提升中心的技术支撑能力。中心人员参加各项专业技术培训需要就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所需用费用向各专业技术公共平台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加,所需费用从所在专业技术公共平台运行费中支出并纳入所级中心的年度决算。

第十七条  中心各专业技术公共平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自身能力,接受外单位人员的进修、培训。各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接受外单位人员培训的,需要就工作安排、直接间接费用支出和收取的培训费以及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安全事项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中心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接受进修、对外培训的实际支出和相应收入应列入各专业技术公共平台的年度预决算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科兰化发资字〔20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