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2020-09-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仪器设备在科研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实现现有仪器设备的高度开放共享,提升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率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科发计字〔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所属各部门、各课题组购置的50万元以上且可以独立运行服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列入对院内外开放范围,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研究所按照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的原则,保障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激发仪器设备的共享效益。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简称中心)是研究所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研究所可以开放共享共用的科研设施设备,负责研究所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和智能刷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发布并及时更新研究所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所有仪器设备动态信息。

第五条  中心下设的各专业技术平台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工作,各专业技术平台使用“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对仪器设备进行共享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中普通用户按照账户专用的原则,在首次使用“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之前需进行注册。用户不得借用他人账户进行仪器预约,一旦发现此类情况,中心将立即停止该用户对仪器共享管理系统的使用。

第三章 共享管理

第七条  原则上50万元以上且可以独立运行服务的仪器设备如无特殊原因均须加入“中国科学院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备对内和对外服务均须通过管理系统统计仪器设备运行情况。

第八条  用户须使用仪器共享管理系统填写业务委托书进行预约。业务委托书中须包含预约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预约需通过仪器管理员审核后方能生效。用户因故取消已经完成的预约,需要提前在网上申请并通过电话或其他有效途径通知仪器管理员取消预约,经仪器管理员确认后,将不收取用户任何费用。用户因故不按要求取消已经完成的预约,并造成预约时间浪费,将按照原预约收取50%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通过兰州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修购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必须纳入中心管理。对于因人员等原因导致利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中心内部将进行划拨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