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实验室(中心)、管理与支撑部门: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测试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了《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中心测试费管理办法》,经1月14日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1年1月27日
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中心测试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公共技术中心测试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试费的收取原则是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仅限于公共技术中心和国家润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的服务。
第二章 测试费管理原则
第四条 真实性原则:通过公共技术中心各公共平台发生的测试业务必须是真实的,不得以虚假或未发生的测试业务作为测试费的结算依据。
第五条 公平合理原则:测试业务收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价格变相转移和套取项目资金。
第六条 公共技术中心各公共平台及相关测试人员对所发生的测试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各公共平台应完善并妥善保存测试业务相关的实证材料,并在审计及其他检查中随时备查。
第三章 测试费收费标准
第七条 公共技术中心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的定价原则制定合理的测试费收费标准。测试费定价标准的测算依据应合理充分并可验证,各公共平台依据仪器设备折旧、运行维护费、实验材料费、燃动费(水、电、气等)、人员支出等费用进行成本核算,提出收费标准。
第八条 各公共平台制定的收费标准需提交公共技术中心审核同意,上报所务会审核后公布实施,并作为财务部门测试费收费审核的依据。
第四章 测试费收费管理
第九条 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和所级公共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条财字〔2020〕38号)的要求,公共技术中心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升仪器设备使用率,提供对内、外测试服务,测试服务按照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 公共技术中心测试费收入全部纳入研究所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所内测试费收费结算时,应附的结算凭证包括:测试业务委托单、测试费结算清单、测试费内部转账单、测试报告。所外测试费收费结算时,应附的结算凭证包括:收费通知单、测试业务委托协议或委托单、测试报告。
第十一条 所内测试,用户需填写《检测委托书》(附件2),仪器管理员需定期负责汇总,由经费转出课题负责人确认,提交公共技术中心审核、主管所领导审批后,报研究所财务处转拨费用。
第十二条 所外测试,仪器管理员需填写《收费通知单》(一式两份)(附件3),用户确认测试费用并经公共技术中心审核后,一份留存,一份交财务处办理缴费事宜。用户需要出具CNAS、CMA、CAL检测/检验报告的,在测试费的基础上需加收报告费。
第十三条 公共技术中心将不定期召开用户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测试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各公共平台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测试费收入由所财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私分、坐收坐支。
第十五条 公共技术中心要加强对测试费收取的日常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测试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业务活动内容真实、完整,测试费收取符合本办法。研究所监督审计处对测试费的管理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纪委、监督审计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私自测试,不收取费用的。
(二)截留、私分、坐收坐支测试费收入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四)测试费收入未纳入所财务处统一管理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测试费管理办法》(科兰化发资字〔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兰州化物所公共技术中心测试服务收费标准/media/ckeditor/img/2023/02/16/gjhsmk.docx
2. 检测委托书/media/ckeditor/img/2023/02/16/tmeegl.doc
3. 收费通知单/media/ckeditor/img/2023/02/16/xpjyzk.docx